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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观主曜,次察身星,当以二十八宿为本

2021/12/3 18:22:19      点击:
果老论星命,其法尽在《先天心法》数语︰
“先观主曜,次察身星,当以二十八宿为本,十一曜为用 尊莫尊乎日月 美莫美于官福,贵贱定格,贫富论财,贤愚识其高卑,寿夭究其元气,此先天之大要。”
“先观主曜”,乃“以度主为是,宫主为非”。 *注一
所言之度主,乃命宫中日之同络也!故以此为本,首先在于找出命度是日、月,抑是金木水火土,以之配合命主所生之时到底是昼,是夜,以及季节月令之关系 而与此相关者,不外乎三︰
(一)五行之气之相生相克。
(二)命度主与命、田、妻、官四强宫之关系,次及福、男、财,再其次则为迁移。
(三)星象之格局及气势。
尊莫尊乎日月,“官朝阳,福随身”则美矣,《灵台星格》一节论贵(页二〇五至二二二),《贱格》论贱(页二〇五),《星格贵贱总赋》补二者不足之处。至于《八格赋》则胪列贵、富、贫、贱、寿、夭、贤、愚之特性。
郑希诚所传之四十星案无一不将其论星命主题环绕于(一)、(二)及(三)之上。
《案一》火助月之辉,不宜水旺,得土之遏水之势是(一)需要强调之点。《案二》之命度为火,不宜水旺,得土之升殿以援之。《案四》火月同宵,不利见水旺,水泄气于角木,有利于火助身命也。《案十八》火旺以化木气之盛,使不伤命度。
《案七》官为命、为水,福为金,金水朝阳——命主朝阳,终必富贵;此为上述(二)之重点。《案十六》中土为禄、为福,得火之生(火为命宫主,以己之力生之),月为身,金为财‥‥无一不得其所。《案三十一》之火为命、为财,月为身、为母,各得其所。计为权、为福,水为宅、为姻。不离本垣。《案十四》官禄从阳,命必贵,命主为日,则倍佳矣——官禄从命主而不舍也!
至于(三)则比较易见︰
《案二十》之命主昼生,罗计截诸星于东南,诸星拱命而行,命主朝阳。《案三十七》七政连珠拱命。《案二十二》一星满用,土星生命度主(金),土为官、为福。《案二十三》命度主是水,水近阳,“玄武引驾”。《案二十五)之命度为室火,夜火在天门,乃“北海挑灯”(果老二二四)——笔者评此案为“天火同人”(《郑氏星案新诠》)。《案三》之八杀朝天。《案三十六》以火为命度,见“朱雀捧衔”。
其实,将(一)(二)(三)区分乃权宜之法,在星盘上可能三者同时出现,在于如何衡量轻重而已,而在其间,定四时、分昼夜,亦在斟酌之内。要明严的是,命度主是带有“量度”的意思,譬如说,《案三十六》之命度若不是火,格局中便无朱雀捧衔了。《案四》之身度主是月,命度主也是月,适逢“火月同宵”星象,此乃全星盘之中心。在看星象中,命度主与身度主兼而用之,至于运程上之限度则用命度而非身度。关于命宫宫主,于论星格上则用于五星、日月、四余之关系,偏重于(一)及(三)(案《一》《二》)。
果老有观星要诀二十四秘(页二七三),可惜不用实例作示范,致使五百多年以来此门学问多被误解,实乃可惜!“怒失令”属“论四时”,“寿令泄”与“忌断躔”息息相关,二者均言及廿八宿躔点与星之关系。“辨阴阳”可纳于“昼夜”之内。至于“推迟留”,星历上均已注明,因此,“伏逆”亦不必“考”——祇要知道退行之星是否在旺庙受生之地,退到那一宫(有星在之宫)便成(参阅本书案《三十八》)。
果老一书强调命、财、田、官、福,《郑氏星案》之喜忌星格无不环绕在这些主题上;至于女命,则以夫子为重。《案十五》中郑希诚指出火土相生,是福生命财,《案五》有官福殿垣,《案二十》日月夹田命,注受、卦气、斗杓之着重处亦是如此。所忌星格则是指不利命、财、田、官、福者,甚至妻、男、迁移亦在考虑之列。《案三十一》土木对克是官克福,《案三十二》水火相刑是闲宫主克男宫和官禄宫主。《案二十二》火孛临田乃田宅动摇之凶象。《案九》有水漂严羊,妻宫破也!用此种方法去列明喜忌之格是为了醒目。《案三十一》之官克福是说︰“凡官星如损所用之星,则为不吉。若克田财,必由此以破家伤财‥‥伤福元,必因之而亏福‥‥。”